依法保护市场主体,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法治日报 昨天14:41

漫画/李海英

法治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更是保障其良性运行的根本基石。近年来,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坚持将优化营商环境与审判职能深度融合,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和推动作用,雁塔区法院近日发布一批涉及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电商诚信经营、挽救危困企业等营商环境建设的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从中选取部分案例进行解读,以进一步展现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市场主体的精准施策与创新实践,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与期待。

“背靠背”条款被否定

快审快结保护权益

某集团公司作为一家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渭南某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渭南某公司依约供货后,某集团公司并未支付剩余的150余万元货款。渭南某公司故诉至法院,要求某集团公司支付欠款及逾期利息。

审理中,双方对货款金额均无争议,但某集团公司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在业主方未付款时,渭南某公司不应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及迟延付款利息。同时,提供了其通过诉讼方式向业主方主张欠付款的资料。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渭南某公司对被告某集团公司的债权与被告对业主的债权不具有同一性,被告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应当独立承担业主方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商业风险,遂依法判令被告某集团公司支付原告渭南某公司工程款150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判决作出后,某集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作为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因“背靠背”付款条款产生纠纷的典型案例,诉讼过程耗时较短,原告在3个月内就拿到终审判决,实现了快审快结、质效双优。

当前,账款回收压力大、诉讼周期成本高,已成为掣肘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突出难题。法官依法否定“背靠背”条款效力,有力保障中小企业及时回款,平等维护民营经济权益,助力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为打造公平、诚信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了司法智慧与力量。

严格界定欺诈情形

助力电商良性发展

2024年3月15日,刘某在中山市某展示有限公司经营的一网络店铺下单定制一款亚克力展示柜,明确要求“纯透明色双开门,带轮,带灯(电源线2米)”等具体规格和细节。

同年3月29日,刘某收到柜子,发现实物与商品详情页展示及订单要求严重不符,将柜子寄回。刘某认为中山市某展示有限公司行为涉嫌欺诈,遂起诉要求退还货款并按三倍价格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中山市某展示有限公司提供的商品存在无法正常使用的问题,构成违约,原告刘某有权要求退还货款。但原告所购商品系定制,其内心单方认为定制商品应与宣传图片一致的错误想法并非被告诱导产生,且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故对原告要求三倍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通过严格界定欺诈情形,为电商领域欺诈行为的认定提供清晰司法指引,既有效避免消费者因规则模糊滥用索赔权利,也防止商家以非欺诈为借口逃避责任,实现买卖双方权益的精准平衡。该案判决结果也警示电商私域运营商家需严格规范经营行为,重视商品质量与服务承诺,推动商家主动对照案件中暴露的问题,优化运营流程,规范营销和交易环节,助力电商私域运营环境良性发展。

展销会买货未交付

举办方有责应赔偿

2023年,原告于某通过被告某网络公司在长春举办的家博会,购买了案外人某家居公司的家具一套。原、被告签订《家博会专用订金单》后,原告向某家居公司销售人员支付订金3644元。订金单规定,送货、安装日期为2024年1月1日。经原告多次催促,最终货物仍未如期交付。

原告认为,被告某网络公司作为展销会举办方,对其监管缺失应承担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公司赔偿订金损失及利息。

因本案系被告公司在长春举办的家博会而产生纠纷,原告远在外地,考虑到诉讼成本及标的额较小,承办法官遂通过电话与线上平台组织调解。被告以“非家具销售者、未与原告签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最终,经释法说理,双方达成线上调解协议:被告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于某支付3644元及利息90元,共计3734元。调解书出具后一周内,被告履行全部付款义务。

本案精准把握双方矛盾焦点,在明晰展销会举办者责任基础上依托“云调解”模式,高效化解异地消费矛盾,传递“小案件大民生”的司法温度,既维护了展销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振消费信心,又以释法说理引导企业正视责任,规范展销会经营秩序,真正实现了纠纷实质化解,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动力。本案成功入选陕西高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为同类纠纷解决树立了可借鉴的实践样本。

窃商业秘密发论文

构罪获刑并处罚金

西北某公司是一家以从事铁路、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该公司获得某项目立项,并约定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技术信息及成果均属商业秘密。

2015年至2018年,郝某某担任该公司软件工程师,参与研发该项目。其间,郝某某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将该研发项目的设计开发文档、关键设备、参数等内容秘密窃取,用于其撰写硕士毕业论文。2020年1月至8月,该论文先后发表于知名网站,被多人浏览、下载,致使公司该研究项目失去新颖性,后续申请专利、申报奖项受阻。

案发后,郝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并取得公司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判处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作出后,郝某某未提起上诉。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离不开高新技术企业的战略支撑,而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经营发展的“核心命脉”,与科创企业发展更是息息相关。本案审理中运用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机制,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着力为企业追赃挽损,并在案件审结后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提升企业风险防范意识,筑牢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屏障,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无力偿债破产重整

危困企业重焕生机

某材料公司自2018年至今,因生产工艺落后、资金短缺等因素连年亏损,全面停产,公司资金链濒临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021年7月,债权人某科技公司申请对该材料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申请重整,雁塔法院指导管理人多次与该材料公司、主要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结合该材料公司的现况制定多种重整方案并综合分析可行性,于2022年6月30日裁定对该材料公司进行重整。2024年1月15日,该材料公司破产管理人以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各表决组通过为由向雁塔法院申请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某材料公司的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全部表决组均以符合法律规定的表决比例通过该重整计划,重整计划已经获得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遂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批准该材料公司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本案是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助力危困国有企业重焕生机的典型案例。危困国有企业普遍存在负债规模大、债权人众多等情况,如直接进行破产清算,普通债权人清偿所得极为有限,无疑会加剧矛盾,滋生社会不稳定因素。通过重整程序维持国有企业继续经营,恢复其盈利水平,使各利益相关方从企业再生中受益,实现了化解债务风险与保障民生、推动发展的有机统一,为同类危困国企的司法挽救提供了可参照的实践样本。

法规集市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李家澍

AI小壹

我是齐鲁晚报的AI机器人小壹,快来向我报料新闻线索吧~

微信扫码进入小程序 微信扫码
进入小程序
我要报料

热门评论 我要评论 微信扫码
移动端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扫码
移动端评论